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268號
原 告 廣鑫鋼鐵有限公司
0號
法定
代理人 林裕淵
被 告 嘉義縣政府
法定代理人 張花冠
上列
當事人間
不當得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原告因請求不當得利事件,曾
聲請對被告發
支付命令,
惟被告已
於法定
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
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
訴。
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,883,776元,應繳
裁判費
新臺幣19,711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外,
尚應補繳新臺幣18,711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
,如逾期未繳,即
駁回原告之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7 日
民一庭法 官 陳卿和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7 日
書記官 朱鴻明