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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1 年度補字第 26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08 月 22 日
裁判案由:
不當得利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268號 原   告 廣鑫鋼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裕淵 被   告 嘉義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張花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當得利事件,本院於民國101年8月17日所為 之裁定,應裁定更正如下: 主 文 原裁定原本與正本關於「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1,000 元外,尚應補繳新臺幣18,711元」之記載,應更正為「扣除前繳 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,尚應補繳新臺幣19,211元」。 理 由 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;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,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此於裁定亦準用之,同法 第239條亦定有明文。 二、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與正本,應予更正。 三、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2 日 民一庭法 官 陳卿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朱鴻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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