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268號
原 告 廣鑫鋼鐵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林裕淵
被 告 嘉義縣政府
法定代理人 張花冠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
不當得利事件,本院於民國101年8月17日所為
之裁定,應裁定更正如下:
主 文
原裁定原本與
正本關於「扣除前繳
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1,000
元外,尚應補繳新臺幣18,711元」之記載,應更正為「扣除前繳
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,尚應補繳新臺幣19,211元」。
理 由
一、
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
聲請或
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;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,民
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此於裁定亦
準用之,同法
第239條亦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與正本,應予更正。
三、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2 日
民一庭法 官 陳卿和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如對本裁定
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2 日
書記官 朱鴻明