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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1 年度補字第 28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09 月 03 日
裁判案由:
拆除地上物等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288號 原   告 嘉客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佳宏 被   告 捷祺醫療儀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來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。經查,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拆除坐落嘉義市○○段○○段6-12地 號土地上面積約5平方公尺之地上物,並將前開土地返還,故原 告因本件訴訟可受利益之客觀價額,依前揭土地公告現值為每平 方公尺新臺幣(下同)46,685元計算,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 為233,425元【計算式:面積5平方公尺×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46 ,685元=233,425元】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,540元。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 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9   月  3   日          民二庭法 官 黃仁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9   月  3 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意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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