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288號
原 告 嘉客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蔡佳宏
被 告 捷祺醫療儀器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蕭來春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拆除
地上物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
。
經查,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拆除坐落嘉義市○○段○○段6-12地
號土地上面積約5平方公尺之地上物,並將前開土地返還,故原
告因
本件訴訟可受利益之客觀價額,依
前揭土地公告現值為每平
方公尺新臺幣(下同)46,685元計算,本件
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
為233,425元【計算式:面積5平方公尺×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46
,685元=233,425元】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,540元。茲依民事
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
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3 日
民二庭法 官 黃仁勇
以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
繳裁判費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3 日
書記官 黃意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