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406號
原 告 戴瑞河
被 告 威士登游泳健康廣場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賴玉桂
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排除侵害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
查
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225萬元(濾水設備150萬元與請求
被告應給付75萬元合計),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3,275元
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
定送達7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1 日
民一庭法 官 林芮伶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1 日
書記官 葉昱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