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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1 年度補字第 40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12 月 11 日
裁判案由:
排除侵害等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406號 原   告 戴瑞河 被   告 威士登游泳健康廣場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玉桂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排除侵害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 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225萬元(濾水設備150萬元與請求 被告應給付75萬元合計),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3,275元 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7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12  月  11  日          民一庭法 官 林芮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12  月  11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葉昱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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