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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1 年度補字第 5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02 月 13 日
裁判案由:
請求購買占用土地起訴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51號 原   告 許瑞景 被   告 韋福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慶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購買占用土地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。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肆萬叁仟捌佰元(即占用土 地面積3平方公尺公告土地現值14,600元/平方公尺),應徵得 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2   月  13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端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,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2   月  13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馬嘉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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