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51號
原 告 許瑞景
被 告 韋福建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周慶安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購買占用土地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
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肆萬叁仟捌佰元(即占用土
地面積3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14,600元/平方公尺),應徵得
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
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即
駁回原
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3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端宜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,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
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3 日
書記官 馬嘉蓮