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69號
原 告 政侑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黃安正
上列原告與
被告明欣營造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,原告起
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
經查,
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882萬7,4
90元,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萬8,417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
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
,逾期不繳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4 日
民事第一庭法 官 李文輝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4 日
書記官 王博昭