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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1 年度補字第 6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02 月 24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等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69號 原   告 政侑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安正 上列原告與被告明欣營造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,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經查,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882萬7,4 90元,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萬8,417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 ,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2   月  24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李文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2   月  24  日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王博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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