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645號
上 訴 人 祥巽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黃舜男
被
上訴人 林秋蘭 住嘉義縣竹崎鄉○○村0000000號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秋蘭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,上訴人對於
中華民國101 年12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3,000,000 元,應徵第
二審
裁判費46,050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
條第2 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於七日內逕
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
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7 日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
抗告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
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7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