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25號
原 告 黃韋翰
訴訟
代理人 曾錦源
律師
複 代理人 高景仁
被 告 陶淵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蔡福源
訴訟代理人 黃裕中律師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
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103年11月4日上午9時40分,
在本院第8法庭行言詞辯論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9 日
民二庭法 官 林中如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9 日
書記官 許錦清