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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1 年度除字第 117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10 月 30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1年度除字第117號 聲 請 人 台灣蘭氏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咸旭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35號公示催告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101年9月9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0 日 民一庭法 官 陳卿和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朱鴻明 支票附表、 (新台幣)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台灣蘭氏企 玉山銀行 101年2月28日 32,550元 VB0000000 業有限公司 朴子分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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