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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1 年度除字第 133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10 月 31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1年度除字第133號 聲 請 人 嘉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安廷 代 理 人 管廣麟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於民國101 年10月30日言詞辯論 終結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,因不慎 遺失,前經聲請鈞院以101 年度司催字第62號公示催告,並 於民國101 年4 月24日將公告刊登新聞紙在案,現申報權利 期間已滿,無人依法主張權利,為此聲請鈞院為除權判決等 語。 二、經查附表所載之支票,業經本院以101 年度司催字第62號公 示催告在案。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1 年10月24日屆滿, 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該支票。從而,聲請人聲請宣告上 開支票無效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、第549 條之1 前段,判決如 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1 日 民二庭法 官 陳思睿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富喆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支票附表: 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┤ │ 編 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發 票 日│ 票 面 金 額 │ 支 票 號 碼 │備考│ │ 號 │ │ │ │ (新台幣) │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 │001 │盛全汽車服務廠 │嘉義縣太保市農會 │101年5月31日 │20,500元 │FA0000000 │ │ │ │黃進財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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