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151號
聲 請 人 成興鑄造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林春男
上列
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,經本院於民國101 年12月27
日
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如附表所示之證券,前經本院以101 年度司催字第79號
公示
催告在案,所定申報權利
期間,業於民國101 年11月22日屆
滿,尚無人申報權利,而聲請人於101 年12月14日申報權利
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,聲請為
除權判決等情,經本院
依職權
調取
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,故其聲請,應予准許。
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、第549 條之1 前段,判決如
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8 日
民事第二庭法 官 柯月美
以上
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8 日
書記官 黃怡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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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支票附表: 101年度除字第151號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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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編 │ 發 票 人 │付 款 人│
發 票 日 │ 票面金額 │支票號碼│備考│
│ 號 │ │ │ │(新臺幣)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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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1 │長達營造工程有│京城商業銀│101年3月3日 │12,810元 │0000000 │ │
│ │限公司張家榮 │行中埔分行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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