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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1 年度除字第 16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02 月 29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 101年度除字第16號 聲 請 人 耀遠印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鳳媚 訴訟代理人 林婉珍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,本院於中華民國101年2月24 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如附表所示之證券,前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93號公示 催告在案,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業於民國101年2月3日屆滿 ,尚無人申報權利,而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個月 內,聲請為除權判決等情,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 卷宗核閱屬實,故其聲請,應予准許。 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前段,判決如主文 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端宜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馬嘉蓮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支票附表: 101年度除字第16號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┤ │ 編 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發 票 日│ 票 面 金 額 │ 支 票 號 碼 │備考│ │ 號 │ │ │ │ (新臺幣) │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 │001 │ 蔣崇文 │ 嘉義文化路郵局 │ 100年8月31日 │ 631,383元 │ V0000000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 │002 │ 同上 │ 同上 │ 100年9月30日 │ 914,300元 │ V0000000 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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