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45號
聲 請 人 江秀卿
上列
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,本院於中華民國101年4月16
日
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如附表所示之證券,前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145號
公示
催告在案,所定申報權利
期間,業於民國101年3月29日屆滿
,尚無人申報權利,而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個月
內,聲請為
除權判決等情,經本院
依職權調取
上開公示催告
卷宗核閱屬實,故其聲請,應予准許。
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前段,判決如主文
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7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端宜
以上
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7 日
書記官 馬嘉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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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支票附表: 101年度除字第45號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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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編 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
發 票 日 │ 票 面 金 額 │ 支 票 號 碼 │備考│
│ 號 │ │ │ │ (新臺幣)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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