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46號
聲 請 人 昇展家具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淑貞
上列
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,本院於民國101年4月27日
言
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如附表所示之證券,前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125號
公示
催告在案,所定申報權利
期間,業於民國101年3月26日屆滿
,尚無人申報權利,而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三個月
內,聲請為
除權判決等情,業經本院
依職權調取
前揭公示催
告卷宗核閱屬實,聲請人之聲請,應予准許。
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前段,判決如主文
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7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文輝
以上
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7 日
書記官 王博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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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支票附表: 101年度除字第46號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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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編 │發 票 人│付 款 人│
發 票 日 │票 面 金 額│支 票 號 碼│備考│
│ 號 │ │ │ │ (新台幣)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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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1 │陳文儒 │華南商業銀│100年7月31日│30,300元 │GD0000000 │ │
│ │ │行嘉南分行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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