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5號
聲 請 人 龍昌報關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再添
上列
聲請人聲請
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於中華民國101年1月17日
言
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
所載之支票無效。
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
本件聲請意旨
略以: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,因不慎
遺失,前經聲請
鈞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79號
公示催告,並
於民國100年5月24日將公告刊登新聞紙在案,現申報權利
期
間已滿,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
載支票無效等語。
二、查附表所載之支票,業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79號公示
催告在案。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0年11月23日屆滿,
迄
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。從而,聲請人聲請宣告
上開
支票無效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前段,判決如主文
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8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仁勇
以上
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8 日
書記官 黃意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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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支票附表: 101年度除字第5號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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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編 │發 票 人│付 款 人 │
發 票 日 │票面金額 │支票號碼 │備考│
│ 號 │ │ │ │(新台幣)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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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1 │永馳化學股│兆豐國際商業│100年4月30日│119,746元 │CYJ0000000│ │
│ │份有限公司│銀行嘉義分行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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