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57號
聲 請 人 樺星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賴嵩法
上列
聲請人聲請
除權判決事件,於民國101 年5 月30日
言詞辯論
終結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如附表所示之證券,前經本院以100 年度司催字第173 號
裁
定公示催告在案,其所定申報權利
期間,業於民國101 年5
月12日屆滿,尚無人申報權利,而聲請人於申報權利之期間
已滿後3 個月內,聲請為除權判決各情,本院
依職權調取
上
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,故其聲請,應予准許。
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、第549 條之1 前段,判決如
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1 日
民事第三庭法 官 黃茂宏
以上
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1 日
書記官 蘇姵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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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支票附表: 101年度除字第57號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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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編 │發 票 人│付 款 人│
發 票 日 │ 票面金額 │支票號碼│備考│
│ 號 │ │ │ │(新臺幣)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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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1 │樺星有限公│京城商業銀│100年11月12日 │ 465,791元│0000000 │ │
│ │司 │行竹崎分行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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