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69號
聲 請 人 國剴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邱嘉純
上列
聲請人聲請
除權判決事件,於民國101年6月21日
言詞辯論終
結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本件聲請意旨
略以: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,因不慎
遺失,前經聲請
鈞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169號
公示催告,並
於民國100年11月15日將公告刊登新聞紙在案,現申報權利
期間已滿,無人依法主張權利,為此聲請鈞院為除權判決等
語。
二、
經查附表
所載之支票,業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169號公
示催告在案。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1年5月15日屆滿,
迄
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該支票。從而,聲請人聲請宣告
上開
支票無效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、第549 條之1 前段,判決如
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6 日
民二庭法 官 陳思睿
以上
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6 日
書記官 張富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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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支票附表: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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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編 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
發 票 日│ 票 面 金 額 │ 支 票 號 碼 │備考│
│ 號 │ │ │ │ (新台幣)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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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1 │泰昇實業有限公司 │華南銀行嘉義分行 │100年10月31日 │54,810元 │0000000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
│002 │易達開發技術整合 │彰化銀行大林分行 │100年11月16日 │46,900元 │FN0000000 │ │
│ │有限公司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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