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72號
聲 請 人 三太造機廠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敏政
訴訟代理人 鄭碧枝
上列
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如附表所示之證券,前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187號
公示
催告在案,其所定申報權利
期間業已屆滿,尚無人申報權利
,而聲請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 3個月內,聲請為
除權判
決各情,本院
依職權調取
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,故其
聲請,應予准許。
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前段,判決如主文
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9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曾宏揚
以上
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9 日
書記官 陳見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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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支票附表: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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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編 │發 票 人│付 款 人│
發 票 日 │票 面 金 額│支 票 號 碼│備考│
│ 號 │ │ │ │ (新臺幣)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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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1 │三太造機廠│華南銀行嘉│100年12月31日 │164,325元 │CD0000000 │ │
│ │股份有限公│南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│
│ │司 陳敏政│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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