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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1 年度除字第 80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07 月 31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 101年度除字第80號 聲 請 人 蘭揚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明娥 代 理 人 林昌祈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於民國101 年7 月26日言詞辯論 終結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。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事實及理由 一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,因不慎遺 失,前經聲請鈞院以100 年度司催字第188 號公示催告,並 於民國100 年12月15日將公告刊登新聞紙在案,現申報權利 期間已滿,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為此聲請宣告該表 所載支票無效等語。 二、查附表所載之支票,業經本院以100 年度司催字第188 號公 示催告在案。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1 年6 月15日屆滿,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。從而,聲請人聲請宣告上 開支票無效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、第549 條之1 前段,判決如 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望民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吳明蓉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支票附表: 101 年度除字第80號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┤ │ 編 │發 票 人│付 款 人│ 發 票 日 │票 面 金 額│支 票 號 碼│備考│ │ 號 │ │ │ │ (新臺幣) │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 │001 │陳惠玉 │華南銀行嘉│91年2月5日 │23,160元 │HC0000000 │ │ │ │ │南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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