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80號
聲 請 人 蘭揚食品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何明娥
代 理 人 林昌祈
上列
聲請人聲請
除權判決事件,於民國101 年7 月26日
言詞辯論
終結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附表
所載之支票無效。
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
本件聲請意旨
略以: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,因不慎遺
失,前經聲請
鈞院以100 年度司催字第188 號
公示催告,並
於民國100 年12月15日將公告刊登新聞紙在案,現申報權利
期間已滿,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為此聲請宣告該表
所載支票無效等語。
二、查附表所載之支票,業經本院以100 年度司催字第188 號公
示催告在案。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1 年6 月15日屆滿,
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。從而,聲請人聲請宣告
上
開支票無效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、第549 條之1 前段,判決如
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1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望民
以上
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
本判決不得
上訴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1 日
書記官 吳明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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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支票附表: 101 年度除字第80號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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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編 │發 票 人│付 款 人│
發 票 日 │票 面 金 額│支 票 號 碼│備考│
│ 號 │ │ │ │ (新臺幣)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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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1 │陳惠玉 │華南銀行嘉│91年2月5日 │23,160元 │HC0000000 │ │
│ │ │南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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