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81號
聲 請 人 永揚立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弘奇
代 理 人 張春淑
上列
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,經本院於民國101 年7 月19
日
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如附表所示之證券,前經本院以100 年度司催字第161 號
公
示催告在案,所定申報權利
期間,業於民國101 年4 月24日
屆滿,尚無人申報權利,而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
個月內,聲請為
除權判決等情,經本院
依職權調取
上開公示
催告卷宗核閱屬實,故其聲請,應予准許。
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、第549 條之1 前段,判決如
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4 日
民事第二庭法 官 柯月美
以上
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4 日
書記官 黃怡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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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支票附表: 101年度除字第81號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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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編 │發 票 人│付 款 人│
發 票 日 │票 面 金 額│支 票 號 碼│備考│
│ 號 │ │ │ │ (新臺幣)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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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1 │聚陽實業股│國泰世華銀│98年8月22日 │17,504元 │RA0000000 │ │
│ │份有限公司│行嘉義分行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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