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95號
聲 請 人 宏鋼工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蕭國謀
上列
聲請人聲請
除權判決事件,於民國101年8月21日
言詞辯論終
結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本件聲請意旨
略以: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,因不慎
遭竊,前經聲請
鈞院以101 年度司催字第9 號
公示催告,並
於民國101 年2 月4 日將公告刊登新聞紙在案,現申報權利
期間已滿,無人依法主張權利,為此聲請鈞院為除權判決等
語。
二、
經查附表
所載之支票,業經本院以101 年度司催字第9 號公
示催告在案。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1 年8 月6 日屆滿(
因末日101 年8 月4 日為星期六之例假日,順延至星期一)
,
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該支票。從而,聲請人聲請宣告
上開支票無效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、第549 條之1 前段,判決如
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4 日
民二庭法 官 陳思睿
以上
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
本判決不得
上訴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4 日
書記官 張富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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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支票附表: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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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編 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
發 票 日│ 票 面 金 額 │ 支 票 號 碼 │備考│
│ 號 │ │ │ │ (新台幣)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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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1 │國翔機械 │華南商業銀行 │101年1月9日 │381,740元 │RC0000000 │ │
│ │股份有限公司盧淑美│嘉南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
│002 │台灣流體控制 │華南商業銀行 │101年1月8日 │320,866元 │CD0000000 │ │
│ │股份有限公司陳宗仁│嘉南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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