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
勞訴字第9號
原 告 合宜興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鍾樹根
訴訟代理人 黃文力
律師
被 告 賴華明
訴訟代理人 盧奇南律師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確認
債權不存在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於本件原告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102年8月2日勞訴字第0
000000000號訴願決定書所提起之行政訴訟終結前,停止訴訟程
序。
理 由
一、
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
裁判,以他訴訟之
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
據者,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;前項規
定,於應依行政爭訟程序確定
法律關係是否成立者
準用之,
但法律別有規定者,依其規定,民事訴訟法第182條著有規
定。
二、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,應依如主文所示之行政爭訟程序確
定法律關係是否成立者,依前開規定,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
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。
三、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8 日
民一庭法 官 陳卿和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如對本裁定
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8 日
書記官 朱鴻明