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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2 年度勞訴字第 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11 月 28 日
裁判案由:
確認債權不存在等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勞訴字第9號 原   告 合宜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樹根 訴訟代理人 黃文力律師 被   告 賴華明 訴訟代理人 盧奇南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,本院於民國102年11 月8日所為之裁定,應裁定更正如下: 主 文 原裁定原本與正本主文欄中關於「本件原告」之記載,應更正為 「本件被告」。 理 由 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;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,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此於裁定亦準用之,同法 第239條亦定有明文。 二、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錯誤,應予更正。 三、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8 日 民一庭法 官 陳卿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朱鴻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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