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14904號
債 權 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嚴凱泰
上列
債權人聲請對
債務人勝茂通運有限公司等發
支付命令事件,
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
駁回。
聲請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
聲請人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,法院應
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為基礎,認定其權利保護要件是否存在
,而決定應否准發支付命令,倘其聲請意旨有不明瞭或不完
足之處,得命聲請人以書面說明或補充之,逾期未補正或補
正有瑕疵時,法院得以其聲請在程序上不合法裁定駁回,此
觀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3款、第121條及第513條第1項規定
明之。
二、
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勝茂通運有限公司等核發支付命令
,
惟經本院分別於民國(下同)102年12月2日及同年月18日
函命債權人於通知送達
翌日起5日內提出債務人之公司營業
登記資料、
法定代理人之
戶籍謄本及釋明向債務人余龍德請
求給付之
法律依據,此項通知已分別於同年月4日及同年月
19 日送達於債權人,有通知函及送達證書各2份在卷
可證。
惟債權人逾期
迄今仍未補正,其聲請
難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
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、第95條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
司法
事務官提出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1 日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
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