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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2 年度司促字第 1490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12 月 31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2年度司促字第14904號 債 權 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勝茂通運有限公司等發支付命令事件, 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聲請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聲請人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,法院應 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為基礎,認定其權利保護要件是否存在 ,而決定應否准發支付命令,倘其聲請意旨有不明瞭或不完 足之處,得命聲請人以書面說明或補充之,逾期未補正或補 正有瑕疵時,法院得以其聲請在程序上不合法裁定駁回,此 觀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3款、第121條及第513條第1項規定 明之。 二、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勝茂通運有限公司等核發支付命令 ,惟經本院分別於民國(下同)102年12月2日及同年月18日 函命債權人於通知送達翌日起5日內提出債務人之公司營業 登記資料、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及釋明向債務人余龍德請 求給付之法律依據,此項通知已分別於同年月4日及同年月 19 日送達於債權人,有通知函及送達證書各2份在卷可證。 惟債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,其聲請難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 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、第95條裁定如主文。 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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