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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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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2 年度司促字第 1641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12 月 27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16413號 債 權 人 宇洋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千錦 上列債權人聲請債務人記德營造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事件, 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聲請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支付命令之聲請,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 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。另對於破產人之債權,在破產宣告前成立者,為破產債 權,但有別除權者,不在此限。破產債權,破產程序, 不得行使,破產法第98條、99條分別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債權人主張債務人於民國102年7月31日與同年8 月15日 簽發受款人為債權人之支票二紙遭退票,而聲請對債務人核 發支付命令,經查:債務人記德營造有限公司已於102 年11 月25日經本院102年度破字第3號裁定宣告破產,此有公司及 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明細、本院102年度破字第3號民事裁定 各一件附卷可稽。依首開規定,本件債權係破產債權,應依 破產程序行使權利。故本件聲請於法不合,應予駁回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裁定如主文。 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7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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