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3376號
債 權 人 永勝藥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廖大平
上列
債權人聲請對
債務人陳建均、陳建凱發
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
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
駁回。
聲請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專屬債務人為
被告時,依民事訴訟法第
1條、第2條、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
管轄權之法院管轄,同
法第510條定有明文;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不合於第508條
至第511條之規定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同法第513條第
1項亦有明定。
二、
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,查債務人住於臺南縣
鹽水區,
非屬本院之轄區,依民事訴訟法第510條規定本院
無管轄權,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
適法,依同法第513條第1
項規定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
司法
事務官提出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2 日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
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