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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2 年度司促字第 718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09 月 18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2年度司促字第7188號 債 權 人 聖馨服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崇正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吳婉瑜等發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 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聲請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聲請人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,法院應 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為基礎,認定其權利保護要件是否存在 ,而決定應否准發支付命令,倘其聲請意旨有不明瞭或不完 足之處,得命聲請人以書面說明或補充之,逾期未補正或補 正有瑕疵時,法院得以其聲請在程序上不合法裁定駁回,此 觀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3款、第121條及第513條第1項規定 明之。次按數人負同一債務,明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 之責任者,為連帶債務。無前項之明示時,連帶債務之成立 ,以法律有規定者為限,此有民法第272條明文規定,故連 帶債務者,須債務人明示對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, 或有法律明文規定,債權人始得向債務人等請求連帶給付。 二、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吳婉瑜、王國態裁定支付命令,惟 依債權人所提貨款餘額明細單尚無法判斷債務人等有無為連 帶給付之明示,而債權人於民國(下同)102年7月12日之民 事陳報狀上僅記載債務人等應連帶給付,並未釋明聲請債務 人等連帶給付之依據,且債權人於前開陳報狀上訴訟標的金 額記載為新臺幣(下同)453,826元,與聲請支付命令狀上 所載483,794元顯不相符,故本院分別於102年7月17日、同 年8月8日函命債權人於通知送達翌日起五日內釋明請求債務 人等連帶給付之依據,此項通知已分別於同年7月19日及同 年8月12日送達於債權人,有通知函及送達證書各2份附卷可 稽;又本院再於同年9月4日發函命債權人查明請求金額,並 釋明連帶給付之依據,該通知業已於同年9月6日送達債權人 ,此有通知函及送達證書各1份在卷可證。惟債權人逾期迄 今仍未補正,其聲請難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 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、第95條裁定如主文。 五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8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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