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7188號
債 權 人 聖馨服裝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廖崇正
上列
債權人聲請對
債務人吳婉瑜等發
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
下:
主 文
聲請
駁回。
聲請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
聲請人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,法院應
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為基礎,認定其權利保護要件是否存在
,而決定應否准發支付命令,倘其聲請意旨有不明瞭或不完
足之處,得命聲請人以書面說明或補充之,逾期未補正或補
正有瑕疵時,法院得以其聲請在程序上不合法裁定駁回,此
觀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3款、第121條及第513條第1項規定
明之。次按數人負同一債務,明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
之責任者,為連帶債務。無前項之明示時,連帶債務之成立
,以
法律有規定者為限,此有
民法第272條明文規定,故連
帶債務者,須債務人明示對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,
或有法律明文規定,債權人始得向債務人等請求
連帶給付。
二、
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吳婉瑜、王國態裁定支付命令,
惟
依債權人所提貨款餘額明細單尚無法判斷債務人等有無為連
帶給付之明示,而債權人於民國(下同)102年7月12日之民
事
陳報狀上僅記載債務人等應連帶給付,並未釋明聲請債務
人等連帶給付之依據,且債權人於前開陳報狀
上訴訟標的金
額記載為新臺幣(下同)453,826元,與聲請支付命令狀上
所載483,794元顯不相符,故本院分別於102年7月17日、同
年8月8日函命債權人於通知送達
翌日起五日內釋明請求債務
人等連帶給付之依據,此項通知已分別於同年7月19日及同
年8月12日送達於債權人,有通知函及送達證書各2份附卷
可
稽;又本院再於同年9月4日發函命債權人查明請求金額,並
釋明連帶給付之依據,該通知業已於同年9月6日送達債權人
,此有通知函及送達證書各1份在卷
可證。惟債權人逾期
迄
今仍未補正,其聲請
難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
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、第95條裁定如主文。
五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
司法
事務官提出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8 日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
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