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執破字第2號
聲 請 人 劉育辰
律師(即松井食品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)
破 產 人 松井食品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一照
代 理 人 何永福律師
複 代理 人 嚴天琮律師
破產
債權人 宇田香料貿易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何明晉
破產
債權人 立騏生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曾乙格
破產債權人 江建
臻
破產債權人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嘉義縣分局
法定代理人 王國平
代 理 人 羅 瓊
破產債權人
兼 監查 人 郭淑貞
上列
聲請人因松井食品有限公司宣告破產事件,聲請核定破產管
理人及破產監查人
報酬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人擔任松井食品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之報酬定為新臺幣貳萬
元。
郭淑貞擔任松井食品有限公司破產監查人之報酬定為新臺幣伍仟
元。
理 由
一、
按破產管理人之報酬,由法院定之。破產管理人之報酬,為
財團費用,應先於破產債權,隨時由
破產財團清償之。破產
法第84條、第95條第1項第3款、第97條定有明文。又
前揭破
產法第84條有關破產管理人報酬之規定,於監查人
準用之,
同法第128 條復有明定。法院核定前開報酬,應斟酌破產事
件之繁簡,破產事件價額,
當事人所受利益程度,破產管理
人就該事件所費時間,同業標準,破產管理人之地位及分配
財團之多寡等一切情形而為裁定。
二、聲請意旨
略以:聲請人擔任破產人松井食品有限公司之破產
管理人,經委託
鑑定人鑑定破產人所餘資產價格後,以鑑定
價格為底價,於民國103年3月20日登報公告
拍賣破產財團之
動產,於同年4月7日上午9 月30分許,聲請人偕同破產監查
人郭淑貞完成拍賣程序,現僅剩分配破產債權階段,為製作
債權分配表,
爰聲請裁定破產管理人與監查人報酬等語。
三、
經查,破產人松井食品有限公司所有動產業已約新臺幣(下
同)4 萬餘元價格出售,且破產人尚有票據債權50萬元
等情
,業經破產管理人即聲請人陳報在卷,且有支票影本1 份
可
佐。本院審酌
本件破產債權人人數不多,破產管理人任職
期
間不長,破產人之資產僅有動產及票據債權,資產種類單純
,且變價清理程序僅會同破產監查人郭淑貞進行1 次公告拍
賣即完成程序等情,認本件破產管理人之報酬以2 萬元為
適
當、破產監查人之報酬以5 千元為適當,爰依
首揭規定,裁
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4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周俞宏
以上
正本系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
告費新臺幣壹仟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4 日
書記官 周瑞楠