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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2 年度執破字第 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5 月 15 日
裁判案由:
宣告破產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2年度執破字第2號 聲 請 人 劉育辰律師(即松井食品有限公司之破產管理人) 破 產 人 松井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一照 代 理 人 何永福律師 複 代理 人 嚴天琮律師 破產債權人 宇田香料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明晉 破產債權人 立騏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乙格 破產債權人 江建 兼上列三人 共同代理人 郭淑貞 破產債權人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嘉義縣分局 法定代理人 王國平 代 理 人 羅瓊 上列聲請人因破產人松井食品有限公司破產事件,聲請認可分配 表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破產管理人劉育辰律師於民國一0三年四月三十日製作如附 件所示分配表(債權人之分配表)應予認可。 理 由 一、在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後,破產財團之財產可分配時,破產 管理人應即平均分配於債權人;前項分配,破產管理人應作 成分配表,記載分配之比例及方法;分配表,應經法院之認 可,並公告之;對於分配表有異議者,應自公告之日起15日 內,向法院提出之,破產法第139條定有明文。 二、聲請意旨略以:本件破產財團財產業經變價完成,所得價款 合計新臺幣(下同)54萬4,700 元可供分配,扣除本件破產 管理人報酬2萬元、監查人報酬5,000元及事務費1萬1,630元 等財團費用3萬6,630 元,應優先受償,尚有餘額50萬8,070 元可資分配,各債權人所得分配之金額各如附件債權人之分 配表所示,聲請認可分配表等語,並提出破產財團分配之 所有相關單據附卷為憑。 三、經核如附件所示分配表所載分配比例及分配方法,於法並無 不合,應予認可,爰依首揭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周俞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附件所示分配表有異議者,應自公告之日起15日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周瑞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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