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執破字第2號
破 產 人 松井食品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一照
代 理 人 何永福
律師
複代理人 嚴天琮律師
破產管理人 劉育辰律師
破產
債權人 宇田香料貿易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何明晉
破產
債權人 立騏生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曾乙格
破產債權人 江建
臻
破產債權人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嘉義縣分局
法定代理人 王國平
代 理 人 羅瓊
破產債權人
兼 監查 人 郭淑貞
上列松井食品有限公司宣告破產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破產程序終結。
理 由
一、破產管理人陳報意旨
略以:本件財團費用及各破產債權人依
分配表應受分配之金額均已分配完畢,且已經完成最終分配
,
爰提出相關分配之報告等語。
二、
按破產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,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
之報告;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,應即為破產終結之裁定。破
產法第145 條、第146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。
經查本件破
產程序經選定劉育辰律師為破產管理人,
嗣經破產管理人將
破產財團財產依規定作成分配表,經本院裁定認可並公告之
,且無人對分配表提出
異議,隨即由破產管理人進行分配完
畢,有破產管理人提出各破產債權人領款證明為證,足認本
件已完成最後分配,爰依
首揭規定裁定本件破產程序終結。
三、依破產法第146 條第1 項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5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周俞宏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5 日
書記官 周瑞楠