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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2 年度執破字第 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6 月 25 日
裁判案由:
宣告破產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2年度執破字第2號 破 產 人 松井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一照 代 理 人 何永福律師 複代理人  嚴天琮律師 破產管理人 劉育辰律師 破產債權人 宇田香料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明晉 破產債權人 立騏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乙格 破產債權人 江建 破產債權人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嘉義縣分局 法定代理人 王國平 代 理 人 羅瓊 破產債權人 兼 監查 人 郭淑貞 上列松井食品有限公司宣告破產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破產程序終結。 理 由 一、破產管理人陳報意旨略以:本件財團費用及各破產債權人依 分配表應受分配之金額均已分配完畢,且已經完成最終分配 ,提出相關分配之報告等語。 二、破產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,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 之報告;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,應即為破產終結之裁定。破 產法第145 條、第146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。經查本件破 產程序經選定劉育辰律師為破產管理人,經破產管理人將 破產財團財產依規定作成分配表,經本院裁定認可並公告之 ,且無人對分配表提出異議,隨即由破產管理人進行分配完 畢,有破產管理人提出各破產債權人領款證明為證,足認本 件已完成最後分配,爰依首揭規定裁定本件破產程序終結。 三、依破產法第146 條第1 項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周俞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周瑞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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