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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2 年度家訴字第 2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1 月 09 日
裁判案由:
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2年度家訴字第20號 原   告 洪敏笋 訴訟代理人 蔡錫欽律師       陳建宏律師 被   告 陳榮塘 訴訟代理人 林德昇律師       林唐緯律師 被   告 陳榮良       王陳秀鈺       陳榮義       陳榮寰       陳昱廷       陳昱宏       陳俞靜       陳明賢       陳怡燁       永延興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丁紹陵 上列當事人間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,雖聲請訴訟救助,然經裁定駁回確定。查本件訴訟標的價 額核定為新台幣(下同)345,673,134 元,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 2,783,736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,特此 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1   月  9   日          家事法庭法 官 黃茂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其 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1   月  9   日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駱大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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