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15號
上 訴 人
即
被 告 東喬水電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黃宗源
被
上訴人
即 原 告 龍滿工程行即顧汝清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
民國104年4月30日本院第一審民事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,查
本
件訴訟標的額核定為新臺幣1,950,560元,應徵
裁判費臺幣30,60
6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
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,
逾期不繳,
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2 日
民一庭法 官 陳卿和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2 日
書記官 楊國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