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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2 年度建字第 1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5 月 22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1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東喬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宗源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龍滿工程行即顧汝清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104年4月30日本院第一審民事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,查本 件訴訟標的額核定為新臺幣1,950,560元,應徵裁判費臺幣30,60 6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, 逾期不繳,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5   月  22  日          民一庭法 官 陳卿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5   月  22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楊國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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