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2號
原 告 金光泰營造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許馨文
訴訟代理人 劉烱意
律師
被 告 嘉義市政府
法定代理人 黃敏惠
訴訟代理人 張雯峰律師
訴訟代理人 奚淑芳律師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
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103年11月6日上午9時50分在
,在本院第9法庭行言詞辯論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1 日
民一庭法 官 馮保郎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1 日
書記官 許龍崑