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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2 年度建字第 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10 月 21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102年度建字第2號 原   告 金光泰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馨文 訴訟代理人 劉烱意律師 被   告 嘉義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黃敏惠 訴訟代理人 張雯峰律師 訴訟代理人 奚淑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103年11月6日上午9時50分在 ,在本院第9法庭行言詞辯論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1 日 民一庭法 官 馮保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許龍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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