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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2 年度建字第 4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9 月 17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102年度建字第45號 原   告 景山營造工程有限公司即郡郁昌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敏昌 訴訟代理人 何永福律師 複代理人  廖耿璋 被   告 安邑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勇維 訴訟代理人 馬昆平 訴訟代理人 吳碧娟律師 複代理人  蕭敦仁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104 年9 月18日上午10時30分 ,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7 日 民二庭法 官 陳婉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高文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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