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45號
原 告 景山營造工程有限公司即郡郁昌營造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蘇敏昌
訴訟代理人 何永福
律師
複代理人 廖耿璋
被 告 安邑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勇維
訴訟代理人 馬昆平
訴訟代理人 吳碧娟律師
複代理人 蕭敦仁律師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
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104 年9 月18日上午10時30分
,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7 日
民二庭法 官 陳婉玉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7 日
書記官 高文靜