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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2 年度建字第 4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11 月 03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45號 上訴人即 被   告 安邑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勇維 被上訴人即 原   告 景山營造工程有限公司即郡郁昌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敏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104 年9 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,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4,579,405 元,應徵裁判費新臺幣69,513 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 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, 逾期不繳,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11  月  3   日          民二庭法 官 陳婉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11  月  3 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高文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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