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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2 年度消債更字第 2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07 月 17 日
裁判案由:
聲請更生程序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2年度消債更字第28號 聲 請 人 賴誌鋒 代 理 人 劉興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,補提附表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 院。 理 由 一、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,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。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。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 8條定有明文。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 ,徵收聲請費新臺幣(下同)一千元;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 員差旅費不另徵收,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,其 超過部分,依實支數計算徵收,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 6條 第1項、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。又上開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 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,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,定期命聲請人 預納之,逾期未預納者,除別有規定外,法院得駁回更生或 清算之聲請,復為同條第3項所明定。 二、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,惟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事項到院 ,爰定期命補正,如逾期未補正,則駁回其聲請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文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7 日 書 記 官 王博昭 附表: ㈠、預納郵務送達費2,400元(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,以每 人10份,每份34元計算,並扣除已繳納之聲請費一千元。計 算式:10人×10份×34元-1,000元=2,400)。又本件郵務 送達費係預繳,如有不足,另依實支數計算徵收;尚有剩餘 ,則退還予聲請人,併此敘明。 ㈡、請說明除所提債權人清冊上列舉之債權人外,是否已無其他 債權人?如為否定,請提出完整之債權人清冊。 ㈢、請說明聲請人依照95年銀行公會債務協商而毀諾後,除與債 權人台新銀行成立個別協商一致性方案外,是否亦曾與其他 債權人成立個別協商一致性方案?如為肯定,請提出協商成 立之協議書等相關協商資料。 ㈣、聲請人收入部分: 1.請陳報目前每月收入若干?並提出102年度1月迄今之薪資 明細資料證明(如由雇主出具薪資證明,請載明雇用期間 、每月實際領得薪資數額及年終獎金數額);倘確係無法 提出前開事項之證明文件,則請併予說明其緣由及陳報每 月收入額之計算依據。若目前為失業,請說明失業之原因 為何?是否有申請失業給付?金額為若干? 2.另請說明聲請人102年3月薪水為22,168元,惟102年1、2 、4、5、6月薪水分別僅有5,856元、1,604元、1,228元、 2,269元、5,345元、1,886元,原因為何? ㈤、陳報有無股票、存款或其他投資等資料並提出聲請人於各 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及證券存摺(集保存摺)完整影本。( 如有股票則請一併陳報發行公司之名稱、營利事業統一編號 、主營業處所在地;若無任何股票、存款或其他投資資料, 仍應以書面說明)。 ㈥、陳報聲請人有無投保商業保險契約(含以本人、父母、子女 為被保險人、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、投資性 保單等),若有,請敘明保險公司名稱、地址、各保險契約 有效期限及每期保費金額、繳費時間及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 之金額,並提出保險契約影本或其他相關文件。如有以該等 保單質借,應提出質借之金額及還款紀錄、目前尚餘借款金 額等證明文件。若無任何相關資料,仍應以書面說明。 ㈦、必要支出部分: 1.請提出聲請人現租房屋(門牌號碼:嘉義市○○路○○○號1 2樓之14)相關支付租金證明(若為現金交付,請提出房 東租金收據;如是其他方式,提出相關證明)。 2.請說明聲請人目前住所與台銀保險代理人股份有限公司, 兩者距離為何?何以主張每月往來油資須1,000元? 3.請說明聲請人目前電話費每月需1,800元之必要性。 ㈧、預備之更生方案還款計畫為何?如何執行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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