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消債更字第28號
聲 請 人 賴誌鋒
代 理 人 劉興文
律師
上列
當事人聲請
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,補提附表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
院。
理 由
一、
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,法院應以裁
定
駁回之。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法院應定
期間先命補正。
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 8條定有明文。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
,徵收聲請費新臺幣(下同)一千元;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
員差旅費不另徵收,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,其
超過部分,依實支數計算徵收,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 6條
第1項、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。又
上開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
清算程序之
必要費用,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,定期命聲請人
預納之,逾期未預納者,除別有規定外,法院得駁回更生或
清算之聲請,復為同條第3項所明定。
二、查
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,
惟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事項到院
,
爰定期命補正,如逾期未補正,則駁回其聲請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7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文欣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
不得抗告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7 日
書 記 官 王博昭
附表:
㈠、預納郵務送達費2,400元(按
債權人及
債務人總人數,以每
人10份,每份34元計算,並扣除已繳納之聲請費一千元。計
算式:10人×10份×34元-1,000元=2,400)。又本件郵務
送達費係預繳,如有不足,另依實支數計算徵收;尚有剩餘
,則退還予聲請人,併此敘明。
㈡、請說明除所提
債權人清冊上
列舉之債權人外,是否已無其他
債權人?如為否定,請提出完整之債權人清冊。
㈢、請說明聲請人依照95年銀行公會債務協商而毀諾後,除與債
權人台新銀行成立個別協商一致性方案外,是否亦曾與其他
債權人成立個別協商一致性方案?如為肯定,請提出協商成
立之協議書等相關協商資料。
㈣、聲請人收入部分:
1.請陳報目前每月收入若干?並提出102年度1月
迄今之薪資
明細資料證明(如由雇主出具薪資證明,請載明雇用期間
、每月實際領得薪資數額及年終獎金數額);倘確係無法
提出前開事項之證明文件,則請併予說明其緣由及陳報每
月收入額之計算依據。若目前為失業,請說明失業之原因
為何?是否有申請失業給付?金額為若干?
2.另請說明聲請人102年3月薪水為22,168元,惟102年1、2
、4、5、6月薪水分別僅有5,856元、1,604元、1,228元、
2,269元、5,345元、1,886元,原因為何?
㈤、陳報有無股票、存款或其他投資等資料並提出聲請人於各
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及證券存摺(集保存摺)完整影本。(
如有股票則請一併陳報發行公司之名稱、營利事業統一編號
、主營業處所在地;若無任何股票、存款或其他投資資料,
仍應以書面說明)。
㈥、陳報聲請人有無投保商業保險契約(含以本人、父母、子女
為被保險人、
要保人或
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、投資性
保單等),若有,請敘明保險公司名稱、地址、各保險契約
有效期限及每期保費金額、繳費時間及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
之金額,並提出保險契約影本或其他相關文件。如有以該等
保單質借,應提出質借之金額及還款紀錄、目前尚餘借款金
額等證明文件。若無任何相關資料,仍應以書面說明。
㈦、必要支出部分:
1.請提出聲請人現租房屋(門牌號碼:嘉義市○○路○○○號1
2樓之14)相關支付租金證明(若為現金交付,請提出房
東租金收據;如是其他方式,提出相關證明)。
2.請說明聲請人目前
住所與台銀保險代理人股份有限公司,
兩者距離為何?何以主張每月往來油資須1,000元?
3.請說明聲請人目前電話費每月需1,800元之必要性。
㈧、預備之更生方案還款計畫為何?如何執行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