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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本院「裁判書查詢系統」預定於115年10月7日(星期三)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。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。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,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。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,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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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2 年度補字第 12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04 月 11 日
裁判案由:
分配表異議之訴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24號 原   告 輝影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丁壬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。查原告主張剔除之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,061,899元,而 原告不足清償金額為1,051,899元,原告因變更分配表而得增加 之分配額為1,051,899元,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1,051,899,應徵 得第一審裁判費11,494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4   月  11  日          民一庭法 官 李依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,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1,000元;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4   月  11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蕭妙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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