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65號
原 告 徐智雄
被 告 台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
法定
代理人 陳朱貴
被 告 理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黃振煌
上列原告與被告間
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
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294,711元(以原告提起訴訟
後若勝訴後,被告理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將被剔除之分配金額)
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,2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
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
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3 日
民一庭法 官 林芮伶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關於訴訟標定核定部分得
抗告,其餘部分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3 日
書記官 葉昱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