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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2 年度補字第 16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05 月 13 日
裁判案由:
分配表異議之訴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65號 原   告 徐智雄 被   告 台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法定代理人 陳朱貴 被   告 理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振煌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294,711元(以原告提起訴訟 後若勝訴後,被告理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將被剔除之分配金額) 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,2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5   月  13  日          民一庭法 官 林芮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定核定部分得抗告,其餘部分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5   月  13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葉昱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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