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2 年度補字第 21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06 月 27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2年度補字第211號 原   告 旗昌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良 原告因與被告馬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,曾聲請對 被告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 同)2,119,912元,應徵裁判費 21,988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 500元外,尚應補繳21,488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補繳,如逾期未繳, 即駁回原告之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2  年   6   月  27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曾宏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2   年  6   月  27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劉怡欣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