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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2 年度補字第 2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01 月 14 日
裁判案由:
債務人異議之訴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2年度補字第22號 原   告 勤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春賢 被   告 新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象菊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 經查,本件原告請求撤銷本院101 年度司執字第44002 號強制執 行程序,依該執行卷宗債權人即被告所執執行名義之請求金額為 新臺幣58,901元,爰依此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 58,901元,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,000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 補繳,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1   月  14  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(須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,000元;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1   月  14 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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