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2 年度補字第 22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07 月 03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226號 原   告 凱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財源 被   告 兩和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順發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。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0,439,895元,應繳裁判費 新臺幣279,872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,尚 應補繳新臺幣279,372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, 如逾期未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7   月  3   日          民二庭法 官 林中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7   月  3 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許錦清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