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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2 年度補字第 24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07 月 23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等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2年度補字第246號 原   告 長鑫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樹旺 上列原告與被告龍茂工程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等事件,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,亦未提具資料釋明第三人林榮俊對於被告每月 得支領之各項薪資金額為何,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,今 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正前開薪資資料,以及 第三人林榮俊之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請勿省略)。如未遵期補正 ,本院即逕依法核定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7  月   23  日          民二庭法 官 陳思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7  月   23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李宗軒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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