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246號
原 告 長鑫資產管理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林樹旺
上列原告與
被告龍茂工程有限公司間
損害賠償等事件,原告起訴
未據繳納
裁判費,亦未提具資料釋明
第三人林榮俊對於被告每月
得支領之各項薪資金額為何,使本院無法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,今
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正前開薪資資料,以及
第三人林榮俊之最新
戶籍謄本(記事請勿省略)。如未遵期補正
,本院即逕依法核定
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3 日
民二庭法 官 陳思睿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3 日
書記官 李宗軒