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246號
原 告 長鑫資產管理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林樹旺
被 告 龍茂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林神岩
上列原告與被告間
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復
未
按補正裁定查報
第三人林榮俊每月薪資金額,致本院無法核定
並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,是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,
以同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
上訴第3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,
核定
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,650,000 元,應徵一審裁判費17,335
元,扣除原告已繳納之1,000 元,尚應補繳16,335元。茲依民事
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
內補繳,逾期不繳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7 日
民二庭法 官 陳思睿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其餘關於命補
繳裁判費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7 日
書記官 李宗軒