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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2 年度補字第 24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08 月 07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等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2年度補字第246號 原   告 長鑫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樹旺 被   告 龍茂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神岩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復 未補正裁定查報第三人林榮俊每月薪資金額,致本院無法核定 並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,是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, 以同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3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, 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,650,000 元,應徵一審裁判費17,335 元,扣除原告已繳納之1,000 元,尚應補繳16,335元。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 內補繳,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 年  8  月  7  日          民二庭法 官  陳思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 年  8  月  7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 李宗軒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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