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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2 年度補字第 27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08 月 13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279號 原   告 凱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財源 被   告 廣揚精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皇明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(102 年度司促字第8191號)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 為新臺幣(下同)756,000元,應繳裁判費8,260元,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7,760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補繳,如逾期未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8   月  13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端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8   月  13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馬嘉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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