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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2 年度補字第 39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12 月 26 日
裁判案由:
遷讓房屋等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390號 原   告 陳躍升 被   告 信百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泰智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遷讓房屋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679,700元,應徵得第一審裁 判費新臺幣7,38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, 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12  月  26  日          民一庭法 官 李依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12  月  26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吳明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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