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390號
原 告 陳躍升
被 告 信百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林泰智
上列原告與被告間
遷讓房屋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
查
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679,700元,應徵得第一審裁
判費新臺幣7,38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
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即
駁回其訴,
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6 日
民一庭法 官 李依達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
繳裁判費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6 日
書記官 吳明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