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412號
原 告 嘉敏營造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呂明憲
上列原告與
被告鈺通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扣押款事件,
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
961,066元,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,570元。茲依民事訴
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
補繳,逾期不繳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 日
民二庭法 官 林中如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 日
書記官 許錦清