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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2 年度補字第 41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12 月 03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扣押款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412號 原   告 嘉敏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明憲 上列原告與被告鈺通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扣押款事件,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961,066元,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,570元。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 補繳,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12  月  3   日          民二庭法 官 林中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12  月  3 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許錦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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