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442號
原 告 久大國際貿易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湯生松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租賃費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原告因請求請求租賃費事件,曾
聲請對
被告智捷工程科技有限公
司、被告兼
法定代理人曹智明、被告潘孝伊 3人發
支付命令,
惟
被告潘孝伊已於法定
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
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
之聲請視為起訴。
經查,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584,074元
,應繳
裁判費新臺幣 6,39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
500元外,尚應補繳新臺幣 5,890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
日內補繳,如逾期未繳,即
駁回原告之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3 日
民二庭法 官 林中如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不得抗告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3 日
書記官 許錦清