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2 年度補字第 44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12 月 23 日
裁判案由:
請求租賃費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442號 原   告 久大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湯生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租賃費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原告因請求請求租賃費事件,曾聲請被告智捷工程科技有限公 司、被告兼法定代理人曹智明、被告潘孝伊 3人發支付命令 被告潘孝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。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584,074元 ,應繳裁判費新臺幣 6,39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 500元外,尚應補繳新臺幣 5,890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,如逾期未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12  月  23  日          民二庭法 官 林中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12  月  23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許錦清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