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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2 年度補字第 44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12 月 26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443號 原   告 佳搌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涂晏禕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黃余金桃發支付命 令(一0二年度司促字第一四四一三號),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伍佰柒拾陸萬元,應繳裁判 費伍萬捌仟零貳拾肆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,尚 應補繳伍萬柒仟伍佰貳拾肆元,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 補繳,如逾期未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12  月  26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柯月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12  月  26  日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劉美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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