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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2 年度訴字第 11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07 月 07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2年度訴字第116號 原   告 佳鑌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郁宜 訴訟代理人 許有茗律師 被   告 鈞堤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和枝 訴訟代理人 林淑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102年8月1日下午4時,在本院 第20法庭行言詞辯論。另請兩造之法定代理人自行到庭,請被 告對原告於民國102年5月21日所提出之民事言詞辯論狀於5日內 具狀表示意見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7 日 民一庭法 官 陳卿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朱鴻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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