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16號
原 告 佳鑌工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邱郁宜
訴訟代理人 許有茗
律師
被 告 鈞堤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吳和枝
訴訟代理人 林淑枝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
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102年8月1日下午4時,在本院
第20法庭行言詞辯論。另請
兩造之法定代理人自行到庭,
暨請被
告對原告於民國102年5月21日所提出之民事言詞辯論狀於5日內
具狀表示意見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7 日
民一庭法 官 陳卿和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7 日
書記官 朱鴻明