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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2 年度訴字第 12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03 月 08 日
裁判案由:
遲延損害賠償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2年度訴字第128號 原   告 柏熹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寶崇 被   告 陳傳芳 被   告 姜明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遲延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。 理 由 一、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;訴訟,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 管轄;因契約涉訟者,如經當事人定有債務履行地,得由該 履行地之法院管轄,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、第1 條第1 項、第12條分別定有明文。 二、經查,本件被告2 人住所地均在台南市○○區○○○路○○○ 巷○○號,而依原告所提報價單、交貨確認書,客戶地址、交 貨地址分別記載為:「台南縣」、「(臺南市)麻豆(區) 」;且本件依原告所提相關證據資料,其內容既無兩造合意 關於其等間協議而生之訴訟由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或其他 得由本院管轄之依據,依首揭法條之規定,自應由臺灣臺南 地方法院管轄。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,顯係違誤,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。 三、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8 日 民二庭法 官 陳思睿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 元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張富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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